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发票、收款可以吗?一文政策解析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3-04-08   浏览量:1518次


 

摘要:能否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需要注意什么?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发票、收款可以吗?一文政策解析如下。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4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鼓励驻宁企业分支机构在宁德区域纳税的建议》(第1145号)收悉,《关于鼓励驻宁企业分支机构在宁德区域纳税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增值税和发票相关规定阐述透彻,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建筑业集团纳税与开票之规定,建议市财政局、税务局、国资委等职能部门积极鼓励要求驻宁企业分支机构税收多在属地缴纳,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对《建议》中涉及有关增值税及增值税发票问题回复如下:

一、分公司纳税地点问题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均属于固定业户,是增值税纳税人。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就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分公司开票问题

分公司是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只要有发生真实业务,就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目前未接到纳税人不接受分公司开具发票的反馈。

三、能否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第二款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只明确从事建筑服务的总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由分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于其他需要资质的总、分公司提供服务能否比照执行,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我们也将积极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大连市税务局:

造价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提供服务发票问题问:我公司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在外省成立分公司。用总公司和甲方签合同,授权分公司在当地提供现场服务,甲方把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即签合同主体是总公司,由分公司提供服务收款并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总公司注册在辽宁省,但分公司会在其他3个外省)答:因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因此上述的行为是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执行。

同时,如果你公司属于建筑公司,可参照以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海南省税务局: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票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是和总公司签署(分公司没有投标资质,独立核算),然后由各地分公司收款、开票,是否可以?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广东江门税务局:

关于集团内部总公司和分公司开票款项的问题我司是广东江门一家企业。现有一家集团公司,其总公司属下的几十家分公司分别与我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注明开票资料均为该集团公司的总公司,款项收付亦为总公司。

请问集团内部分公司代为签订合同,发票和款项均为总公司,是否复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文关于三流一致的规定,我司的情况是否适用?盼复,谢谢!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代签订合同,否则不可以代签订合同。

厦门市税务局:

请问下,由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在福州),并且由总公司向客户开票、收款,但实际服务的提供方是分公司,与服务相关的成本也是由分公司列支、获票。现需通过由分公司向省公司开票的方式,结算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增值税,税务局是否有要求这种结算方式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为开票依据?

谢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果属于转售服务,按照转售服务据实开具发票即可。如属于其他特殊情况,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厦门市税务局:

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您好,我司和一个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停车位租赁协议,按合同规定我司要将对应的费用转至该分公司银行账户,该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在厦门,该分公司有自己的税号,但该物业分公司称,他们只能提供总公司的发票给我司,请问这发票是属于合法发票吗?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上述情况,你司向分公司租赁车位并支付款项,应由分公司开票。

 

深圳市税务局:

企业是建筑行业,是由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建筑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财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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