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三个案例,解析,一文请收好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3-04-08   浏览量:1518次


 

摘要:增值税问世以来,便在不断的深化改革,各行各业的财税问题也会随之出现变动。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三个案例,解析,一文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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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A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191月开始执行。20195月,环保部门进行督察时将该企业备案项目调整至《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那么,A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A企业应自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次月起,也就是自20196月起,便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2

B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191月开始执行。20193月,B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那么,B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3

C企业某项劳务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191月开始执行。20192月,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C企业未对适用的劳务进行单独核算。那么,C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生产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税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都将无法继续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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