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4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1-06-17   浏览量:938次


 

 摘要:财税[2011]4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简称财税[2011]4号文件, 财税[2011]4号通知, 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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