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确认条件、依据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3-04-08   浏览量:1256次


 

摘要:坏账损失怎么确认?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什么依据?坏账损失(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确认条件、依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二、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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