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即征即退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软件企业即征即退政策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也可享受该政策(单纯汉字化处理除外)。 2.政策核心内容 按现行增值税税率(目前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 3% 其中,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3.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嵌入式软件产品需分别核算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若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不得享受政策。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需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特殊情形处理 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若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硬件销售额,需分别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再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若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该政策旨在减轻软件企业税负,鼓励软件产业创新和发展。企业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政策,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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