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资质证明类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含证书编号、发证时间等)。 2.认定材料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活动说明、知识产权清单等。 3.知识产权类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秘密证明等,证明企业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 4.技术领域说明类 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人员证明类 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职工花名册、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以证明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6.研发费用证明类 当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的计算资料,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研发费用管理资料等。 7.其他可能需要的资料 若企业涉及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若企业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应作为备查资料留存。 企业需自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将上述资料保留10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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