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以干租的模式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与合同的节税签订要点需要注意什么?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政策有哪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出租给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政策有哪些? 1、干租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6条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规定:“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于租赁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纯机械租赁模式(经营性租赁机械设备,或干租)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和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以下两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6%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6%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干租合同节税签订要点 建筑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法租赁建筑机械设备时,应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的购买时间或出厂日期,在租赁合同的附件资料中必须注明以下附件资料:一是盖有出租方发票专用章的该机械设备原购买的发票复印件;二是盖有出租方合同章的该租赁设备的原购买合同复印件。具体的合同签订要点如下: 第一、在租赁合同中第一条必须有“设备租赁数量表条款”形式如下图13所示:
第二、在租赁合同中的“租金金额”条款中应约定:“合同租金金额采用以下合同约定形式中的第(______)种合同约定形式”。 (1)合同金额为:×××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金额为:×××元。租赁期间有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设备在承租方场地因承租方原因而引起的待工也计收设备租赁费(如业主原因引起待工,不计设备租赁费),退场时承租方、出租方双方需书面确认。 (2)合同金额为:×××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金额为:×××元。租赁期间有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但由承租方向设备所在地的国税局代扣代缴,扣缴的税费从合同金额(含增值税金额)中抵扣,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为税后租金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第三、在租赁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发票开具按照以下开票方法中的第( )种发票开具方法。” 第一种开票方法:如果机械租赁公司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且建筑企业的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开票方法:如果机械租赁公司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且建筑企业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则租赁公司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种开票方法:如果机械租赁公司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且建筑企业的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则租赁公司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6%的增值税专票。 第四种开票方法:如果机械租赁公司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且建筑企业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则租赁公司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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