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或子公司注销后,往来账款该如何处理?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3-04-08   浏览量:1518次


 

摘要:注销分公司或子公司,往来账款该如何处理?如今,一些集团企业名下有很多分公司及子公司,企业在扩大规模过程中难免将一些分公司或子公司注销。分公司或子公司注销后,企业与其之间的往来账款该如何处理呢?

 

一、  被注销公司为分公司

 往来账目处理分析:与总公司账务合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企业所属分公司注销后,该分公司所拥有的债权、承担的债务不因分公司的注销而灭失,而应当由企业继续享有、承担。即其账目并入总公司,总公司与其分公司往来账目对冲结平,其它往来账目继续延续下去,应收款项的债权人、应付款项的债务人由原来的分公司变为总公司。

 

二、     被注销公司为子公司

当被注销的公司为子公司时,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按照分公司合并账务处理,在操作上比分公司复杂,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往来账目处理分析

(一)     不能收回的往来账目处理:按性质区分处理

对于不能收回的注销子公司的往来账目,母公司应对其按性质区分,从而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对于企业及其属下企业对不能收回的该子公司往来款按性质进行区分:

1)   如果该债权是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   如果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贵公司未追偿而主动放弃的,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3)   如果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子公司注销前确实无法偿还的,则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二)     不需支付的往来账目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不需支付的注销子公司的往来账目,母公司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由于子公司清算,母公司及其属下企业应付该子公司的账款确实不需支付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风险

(一)     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税前扣除

对于不能收回的往来款,如果这笔债权是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或者虽然是经营活动中发生但因企业未追偿而主动放弃的,这两种情况形成的坏账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二)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超过5年进行专项申报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准予进行专项申报,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能超过五年。因此,母公司注销子公司后,对于相关资产损失应尽早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否则超过期限将不能税前扣除。

 

三、 建议:

子公司被注销,一方面,母公司对于经营活动产生的坏账,需专项申报才允许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子公司无需支付的部分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整体上看,税务成本较高。建议企业在注销子公司前,清理与子公司的往来款,减少损失。如果子公司确实无法支付款项,可以考虑增资后再注销的方法,子公司利用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进行偿还母公司的债务,清理完往来款项后再进行注销,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成本。而分公司被注销,与总公司合并账务,不会产生上述风险,因此往来账款不需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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