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投资方应缴纳哪些税?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1-12-06   浏览量:826次


 

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投资方应缴纳哪些税? A公司已一批机械设备入股B公司,这批设备未估价,现已净值金额估价入股。请问A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

 

供您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因此,贵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房产投资不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据该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做账及交税如下: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相关的附加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投资时及产生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或 借:营业外支出)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以双方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以双方协议净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或者 “营业外支出”账户。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分录:

一、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三、处置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清理净损益

1、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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