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问题,基本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2-05-28   浏览量:956次


 

摘要: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为什么要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问题,基本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一、基本政策问题解答

1.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2.为什么要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产和行为税10个税种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二是减轻办税负担。简并税费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简并税费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种申报表,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3.怎么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4.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1日至1020日,则企业可在815日至10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5.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6.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7.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答: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15日耕地占用税。

8.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答: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9.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答: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中的契税申报只适用于土地出让方式缴纳契税的情形。其他情形仍使用原来申报表单,按原来方法申报纳税。

10.什么时候开始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自20216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时,进行合并申报。

11.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合并申报?

答: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申报模块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并完成申报。

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二、金三系统通用问题解答

12.如何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答:【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必须先采集税源信息,再进行申报。目前共有两种方式可进行税源信息采集,一种是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的“税源采集”进入对应税种的税源信息采集;另一种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模块,录入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后,点击相应模块进入对应税种的信息采集模块。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回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选择对应属期以及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再勾选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确认界面,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

13.如何受理纳税人多个税种的申报?

答:目前【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可实现一次性申报单个或者多个税种:操作人员可对单一税种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同时完成申报,再依次申报下一税种,从而完成多税种申报;也可将所有税种的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勾选多个税种完成申报。

14.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勾选多个申报期限不一致的税种同时申报,税款属期怎么选择?

答:依据需要申报的税种的时间跨度,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选项,将所有需要申报的税种包含进去。如:纳税人A2021718日需要申报2021年二季度的房产税(按季申报)、20206月的资源税(按月申报)、2020621日的印花税(按次申报),因为以上税种房产税的时间跨度最大,所以按照房产税的时间选择即可,即选择4-6月份即可。对于无法直接选择时间区间的,也可选择最后一个“自选”选项,然后人工录入税款所属期起止。注意事项:尽量准确选择时间区间,同时在点击“下一步”后仔细核对 “申报表信息”,避免多申报和漏申报。

15.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是否可以直接查询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如何操作?

答:可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后,右上角的“税款属期”选择“自选”,表头最下面会出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选项,操作人员可自行选择,在 “申报表信息”中勾选 “序号”旁空格,该所属期内已采集未申报的税种前的空格会自动勾选,操作人员可进行取消勾选的操作,选择申报的税种,点击“下一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页面完成申报操作。

16.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可享受普惠性减免优惠政策?为何在税源信息采集中未找到对应减免项?

答:可以。如果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统一受理界面,“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可自行勾选“是”或“否”,纳税人可选择享受普惠减免优惠。一般纳税人则默认为“否”,且不可改动。

17.填写“税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是否可以再次修改或者作废?

答: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允许修改或者作废;已采集并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在申报作废前,只能修改,不能作废,申报作废后可以作废税源信息采集表;已采集并申报,且税款已入库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能修改,不能作废。

具体操作:在未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确认并保存前,操作人员可通过重新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系统将自动提示“该属期已采集,如需更正请修改后保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修改税源信息,点击保存,完成修改。

18.纳税人多个税种同时申报的,作废和更正时是否需要多个税种同时更正和作废?

答:不需要同时更正和作废。点击进入作废或更正页面后,系统会查询显示已申报数据信息,操作人员可自行勾选需要作废或者更正的税种,完成作废或者更正操作。

19.申报作废是否可以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

答:不可以。申报作废只能作废《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操作人员在作废申报表后,需再次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点击页面左上角的“作废”按钮进行作废。

20.为何直接进入“申报错误更正”模块无法完成更正申报?

答:更正申报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进入“申报错误更正”模块,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申报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更正操作。

21.零申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答:需要。零申报的纳税人仍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才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完成申报。

 

三、金三系统分税种问题解答

(一)金三系统土地增值税问题

22.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申报表适用类型共有几种?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况?

答:共有七种申报表适用类型,分别为: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其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用表4进行信息采集并申报。

23.哪些申报表适用类型在信息采集前必须完成税(费)种认定?

答: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需要进行认定:根据本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增值对象划分标准,如果是二分法,设置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非普通住宅(预征);如果是三分法,设置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非普通住宅(预征)、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并选择到具体的征收子目,纳税期限应选择按“月”,目前系统中,认定税种带出的默认所属期止为9999-12-31,要修改为2099-12-31,否则不能选择正确的子目;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需要进行认定:土地增值税—旧房转让(核定方式),根据核定的征收率,可以选择到具体的征收子目,纳税期限应选择按“次”。

24.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前需要有税源登记吗?

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清算后尾盘销售信息采集前必须先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进行土地增值税信息采集前必须先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若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有“土地税源”,若没有相关税源,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土地的应税信息;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信息采集前必须要有“房源编号”,若没有相关税源,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房产的应税信息。

25.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信息采集时,申报的已缴纳税金和系统带出的已缴纳税金不一致时,应怎么处理?

答:若该项目在2016年优化版金三上线前已预缴了土地增值税的,或者预缴土地增值税选择的土地增值税项目错误的,应通过“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补偿)”模块维护,才能正确带出已缴税款。如果是在金税三期2016年优化版上线前已预缴的税款,直接通过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补偿)功能增加该项目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是在金税三期2016年优化版上线后,预缴的税款土地增值税项目选择错误,需通过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补偿)功能增加少预缴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已预缴税款,同时要等额扣除多预缴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已预缴税款。

 

26.纳税人在完成“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信息采集后还可以修改吗?

答:若已完结“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或已完成【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的申报,则不可对【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的税源信息进行修改。

27.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信息采集时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申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必须先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并推送完流程,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时,已缴土地增值税额和核定征收率须手动录入。该模块税源信息采集的所有数据自动从“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模块获取,且不可手动修改。若【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的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要修改税源信息,需重新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流程,再进入该模块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点击“重新获取清算核定按钮”进行重新获取。

28.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信息采集时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进行尾盘销售申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需先完成“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或“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的申报;如果项目在金三系统2016年优化版上线前已清算申报,但之前未将数据维护迁移到现金三系统的,需要通过“土地增值税项目状态维护”维护土地增值税项目状态。

29.为什么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信息采集时,所属期起的时间不能手工录入?

答:纳税人在第一次进行【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新增税源时,税款所属期起取最后一次【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或【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的已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1天(如已申报2020101-1031的【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在新增【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税源时,选择完税源标志后,税款所属期起会自动带出为2020111日),且不可编辑,未取到时可以手动修改。

30.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信息采集时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申报的房源必须先完成“其他税种核定(依职权)”并推送完流程。进行其他税种核定时,税源标志(房源编号)、税源编号必须进行选择。该模块税源信息采集时,“所属时期起”不得选择为“其他税种核定(依职权)”的“核定期限起”之前。

31.自然人转让非住宅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该如何做?

答:自然人转让非住宅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直接通过“房地产一体化”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征收。

(二)金三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问题

32.同一房源在同一期间内向多个纳税人出租的,租金怎么录入?

 答:应汇总租金收入后录入。

33.集体土地土地取得方式能否选择“租赁”?

答:可以选择“租赁”,如果选择,则由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4.多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税源同时进行申报时,在申报界面怎么预览申报明细信息?

答: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的多条税源,点击“下一步”,会显示申报表信息,但是该界面是将相同税目的数据合并成一条显示,可双击税款信息一行,就可以预览各个税源对应的申报明细信息。

35.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怎么更正申报?

答:合并申报上线后,更正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进入“申报错误更正”模块,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申报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即可。

36.怎么更正合并申报表上线前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合并申报上线后,无法在申报错误更正模块直接更正上线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在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勾选相应的税源,点击“下一步”,会带出相应的申报数据,往期已经缴纳的税款会在“已缴税款”栏带出,核实数据是否准确,确认后点击“保存”即可。

37.在哪里可以查看合并申报上线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表?

答:可通过“申报明细查询”模块查看,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税款所属期,点击“执行查询”,查询出申报明细,点击“凭证序号”即可查看申报表。

(三)金三系统契税常见问题

38.在契税税源采集时,选择“税源类型”时找不到需要采集的土地或房屋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检查该项土地或房屋的出售方是否进行“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或承受方是否已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39.在进行契税税源采集时,“成交价格是否含税”选择“是”,“计税价格”栏仍与“成交价格”相同,该如何处理?

答:“成交价格是否含税”选择“是”时,“计税价格”需要手动录入,系统不会自动换算计税价格。

40.在契税税源采集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减征”类,系统带出“减免税额”与“应纳税额”相同,该如何处理?

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减征”类时,系统无法自动判定减免税具体金额,默认带出数为全部减征,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手动录入正确的减免税额。

41.“减免性质代码”内容太多,如何快速寻找到需要的减免项?

答:在“减免性质代码”栏,直接输入关键字,可快速定位相应的减免事项。

(四)金三系统印花税问题

42.印花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答:增加了“税源信息采集”环节,先进行采集后完成申报。在采集界面可以查询、修改税源信息。

43.按期申报不能录入新增采集信息?

答:按期申报需先进行税费种认定,在采集信息时自动带入当前所属期的认定信息。

 44.自然人申报时是否需要认定相关信息?采集信息时为什么要填写行政区划和主管税务局等信息?

答:自然人默认是按次申报,单位纳税人可以按期申报,按次申报时不需要做税费种认定。采集时填写个人信息是为了辖区税源管理,据实填写即可。

45.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可以同时录入保存吗?

答:可以,但是采集的税源信息中不能含有同一征收品目同一所属期按月按次的两条税源信息,如产权转移书据一条按期51-531日和一条按次51日。

46.既享受印花税小微普惠减免又叠加享受其他减免的情况如何操作?

答:在税源采集环节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在合并纳税申报时,享受小微普惠减免。

47.信息采集时提示本属期已做过该税种的采集,如需更正需要通过更正采集处理,如何处理?

答:在同一所属期内按期申报不能重复采集,只能更正采集信息。同一所属期内按次申报可以重复采集。

48.某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已做税费种认定),51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2000万元,填写了印花税税源采集表,52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3000万元,是否需要修改已填写的税源信息?

答:不需要。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点击“增行”,选择购销合同税目,录入计税金额3000万元即可,系统会自动合并计算两笔税款。

(五)金三系统资源税问题

49.资源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答:申报表填写方面,未发生变化,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即为现在的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并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50.“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使用后,如何补报往期资源税?

答:因资源税税制变化大,补报往期资源税需根据“税款所属期”在不同申报模块实现:补报所属期202091日后的资源税,适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补报所属期在201671日至2020831日期间的资源税,适用“资源税申报(2016)”模块;补报所属期201671日前的资源税,适用“资源税申报”模块。

51.资源税多个税目同时申报,但发现其中一个税目申报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选择错误的税目进行修改,再在【申报错误更正】中更正对应属期的资源税申报,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申报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更正操作。

52.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税目,是否可以不用填写销售数量?

答:不可以。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申报计算明细中,填报从价计征税目,“销售额”大于0时, 系统强制监控必录“销售数量”且不能等于0

53.“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填写“减免税计算明细”时,为何无法选择“ 减免税代码和项目名称”,提示“<减免税计算明细>附表中存在品目,子目,计量单位在<申报计算明细>中不存在的记录,请修改后继续!”?

答:在“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填写减免税计算明细时,“子目”必录,否则在继续选择“ 减免税代码和项目名称”时,系统将自动提示,无法继续下一步操作。

54.“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填写“减免税计算明细”时,为何无法选择“ 减免税代码和项目名称”,提示“申报税目与减免税政策不相符”?

答:在“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填写减免税计算明细,选择“减免税代码和项目名称”时,特定减免税政策只允许对应的税目勾选,否则弹出提示“申报税目与减免税政策不相符”,无法继续下一步操作。如:减免税政策“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2)”对应税目“页岩气(2020)(101074013)”,若申报其他税目时,选择此项减免优惠政策时,将会出现以上提示。

特定减免税政策与对应税目的对照:减免税政策“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等免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033301)”对应税目“砂石(2020)(101076233)”;减免税政策“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2)”对应税目“页岩气(2020)(101074013)”;减免税政策“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064016)”对应税目“煤(2020)(101074021)”;减免税政策“高含硫天然气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5)”对应税目“天然气(2020)(101074012)”;减免税政策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064012)”对应税目“煤成(层)气(2020)(101074031)”;减免税政策“稠油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7)”、“高凝油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8)”对应税目“原油(2020)(101074011)”;减免税政策“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9)”、“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3)”、“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4)”、“三次采油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6)”对应税目“原油(2020)(101074011)”、“天然气(2020)(101074012)”。

55.自然人如需要申报资源税,是否需要认定相关税(费)种信息?

答:不需要。受理自然人申报资源税,不需要认定相关税(费)种信息,在“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申报计算明细”表中,直接点击增行、删行,自行选择录入需申报的资源税税目、子目即可。

56.单位纳税人在进行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时,为何无法增行、删行?

答:单位纳税人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时,默认带出已认定的税目信息,“申报计算明细”下方的“增行”、“ 删行”按钮显示为灰,无法进行操作;如需新增、删减税目,请在“税(费)种认定”模块进行修改。

57.资源税同一税目涉及多个子目,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如何体现?

答:资源税如同一税目涉及到多个子目(原矿或选矿),可通过两个模块进行查看:第一,可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中查看明细;第二,可在采集完成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预览申报明细”按钮,系统自动弹出页面,可查看申报税目的具体子目,但不会出现销售数量、销售额、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等具体信息。

58.认定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期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如何申报资源税,同时确保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应享尽享?

答:如税(费)种为按季申报的某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10月转为一般纳税人并于111日开始生效,共要完成三条认定信息。第一,将按季申报的认定信息终止在2020930日;第二,将 2020101-20201231日的税款认定为按月申报,“申报期限”、“ 缴款期限”均认定为“月后15天”;第三,自202111日起,“纳税期限”认定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均按默认设置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税款所属时期后15天”,确保纳税人普惠性优惠政策应享尽享,避免产生滞纳金,同时减少征管风险。

59.在进行资源税税(费)种认定时,点击“申报期限”、“缴款期限”为何无反应,且不可删除?

答:请操作人员核实在该认定有效期起止期间是否已进行采集申报,若存在采集申报数据,该条税(费)种认定信息将无法修改“申报期限”、“缴款期限”,需一一作废该期间内的税源采集信息、申报表数据才可修改。

60.自然人在进行资源税信息采集时,未采集子目直接填报数据,保存出现提示后再去选择子目时,无法填报怎么办?

答:未采集子目直接填写数据后,将无法再填写“子目”,只能将该条申报计算明细进行删行操作,重新增行采集。

(六)金三系统烟叶税问题

61.烟叶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答:增加了“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后才能完成申报。

62.烟叶税是否可以认定为按次采集申报?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九条,烟叶税实行按月征收。操作人员在进行税(费)种认定时,只能将“纳税期限”认定为按月,不能认定为按次。

63.烟叶税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勾选税种以后报错提示“出现系统级异常,需联系系统运维人员进一步分析处理”?

答:出现此种情况可以查看烟叶税税(费)种认定纳税期限是否与税源信息报告中采集的纳税所属期一致,如不一致,则会导致此种情况出现。如税(费)种认定纳税期限为按月,但采集的税源信息中含有同一所属期按月和按次的两条税源信息(例:一条21-21日的税源信息和一条21日至229日的税源信息),则会报错。遇此情况,首先自查是否采集过与税(费)种认定期限不符的税源信息,如无法自查到,则只能联系市局运维处理。

64.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中的填报的烟叶价款收购总额是指什么?

答:该采集表中烟叶价款收购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税收购价款的10%计算。

65.进入烟叶税税源信息报告后选择相应属期未直接带出税源明细该如何处理?

答:税源信息报告采集是从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提取,如未直接带出税源明细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税(费)种认定信息。

(七)金三系统耕地占用税问题

66.十税合一之后,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模块有变化吗?

答:有。现金三系统是将税源登记与申报合在一个模块【耕地占用税申报(2019)】进行操作,十税合一之后分为两个模块:先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模块选择“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后,自动跳转到子模块【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采集】,采集信息后再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67.未批先占的,十税合一之后有什么变化?

答:未批先占的,必填项中减少了“项目(批次)名称”,增加了必填项“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填列项。未批先占的,必须填报“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

68.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减免政策的,如何操作?

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填写申报表信息时,占地用途勾选“交通基础设施”,选择征收品目、征收子目,“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选择“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七条第二款)”,录入减免税面积等项目。此时,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减免政策享受完成。

69.水利工程享受减免政策的,如何操作?

答:水利工程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填写申报表信息时,占地用途勾选“水利工程”,选择征收品目、征收子目,“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选择“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七条第二款”,录入减免税面积等项目。此时,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减免政策享受完成。

70.“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位置是否发生变化?

答:发生了变化。现金三中,“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在“耕地占用信息”栏次中。十税合一之后,“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挪到了【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中。

 

 

来源:辽宁税务

发布时间:2021-05-24 13:58



 

以上是【会计家园小编整理: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公司注册栏目>>

会计家园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企业服务。包括:代理记账、注册地址出租、代办公司注

册、会计记账、社保代理、会计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筹划服务等。

咨询“会计家园”客服,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客服电话 13522780767(刘经理)

Responsive image